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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市条件2022年新规!

作者:小窍门日期:2024-04-20 22:14:02浏览:分类:生活常识

退市条件2022年新规2022年关于退市条件的新规定如下,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限期内未能消除; 2、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

退市条件2022年新规

2022年关于退市条件的新规定如下,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限期内未能消除; 2、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经查实后果严重的; 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经查实后果严重的; 4、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在限期内未能消除; 5、公司决议解散、被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关闭或者被宣告破产的。 上市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将被暂停上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股票将终止上市: 1、公司在法定期限结束后仍未披露暂停上市后第一个半年度报告的; 2、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披露了暂停上市后的第一个半年度报告,但未在披露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或提出申请后证券交易所未予受理的; 3、证券交易所受理公司恢复上市申请后,经审核认为不符合恢复上市条件的; 4、公司股票暂停上市后,股东大会作出终止上市决议的; 5、公司股票恢复上市后,在法定期限结束后仍未披露恢复上市后的第一个年度报告的; 6、公司股票恢复上市后,在法定期限内披露了恢复上市后的第一个年度报告,但公司出现亏损的。

原有股票面值低于一元的面值退市指标外,还新增了连续20个交易日市值低于3亿元的“市值退市”指标。

市值退市是面值退市的必要补充。能够防止有关公司通过并股等方式,将价格低的股票,通过减少股数变成价格高的股票。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六条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二)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 (三)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 (四)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 (五)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2021年股市退市新规 A股退市规则汇总

;     一、交易类强制退市1、沪市主板      (一)在本所仅发行A股股票的上市公司,连续120个交易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实现的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500万股,或者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人民币1元;      (二)在本所仅发行B股股票的上市公司,连续120个交易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实现的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100万股,或者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人民币1元;      (三)在本所既发行A股股票又发行B股股票的上市公司,其A、B股股票的成交量或者收盘价同时触及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标准;      (四)上市公司股东数量连续20个交易日(不含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20个交易日)每日均低于2000人;      (五)上市公司连续20个交易日在本所的每日股票收盘总市值均低于人民币3亿元;      (六)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2、科创板      (一)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120个交易日实现的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200万股;      (二)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1元;      (三)连续20个交易日在本所的每日股票收盘市值均低于3亿元;      (四)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股东数量均低于400人;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3、深市主板(中小板)      与沪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异。

4、创业板      与科创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异。二、财务类强制退市1、沪市主板      13.3.1      上市公司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相关财务指标触及本节规定的财务类强制退市情形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上市公司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相关财务指标触及本节规定的财务类强制退市情形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13.3.2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一)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人民币1亿元,或追溯重述后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人民币1亿元;      (二)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追溯重述后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三)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表明公司已披露的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该年度相关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2、科创板      与沪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异。3、深市主板(中小板)      与沪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异。4、创业板      与沪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异。

三、规范类强制退市1、沪市主板      13.4.1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一)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前述期限届满的下一交易日起停牌,此后公司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2个月内仍未改正;      (二)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半年度报告或者经审计的年度报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前述期限届满的下一交易日起停牌,此后公司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2个月内仍未披露;      (三)因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公司所披露半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且未在法定期限内改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前述期限届满的下一交易日起停牌,此后公司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2个月内仍未改正;      (四)因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被本所要求限期改正但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前述期限届满的下一交易日起停牌,此后公司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2个月内仍未改正;      (五)因公司股本总额或股权分布发生变化,导致连续20个交易日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前述期限届满的下一交易日起停牌,此后公司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1个月内仍未解决;      (六)公司可能被依法强制解散;      (七)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申请;      (八)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13.4.14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一)公司股票因第13.4.1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后2个月内,仍未披露经改正的财务会计报告;      (二)公司股票因第13.4.1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后2个月内,仍未披露符合要求的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      (三)公司股票因第13.4.1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后2个月内,半数以上董事仍然无法保证公司所披露半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四)公司股票因第13.4.1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后2个月内,仍未按要求完成整改;      (五)公司股票因第13.4.1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后6个月内,仍未解决股本总额或股权分布问题;      (六)公司股票因第13.4.1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七)项规定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强制解散条件成就,或者法院裁定公司破产;      (七)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八)公司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申请未被本所同意。2、科创板      与沪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异。

3、深市主板(中小板)      与沪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异。4、创业板      与沪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异。四、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1、沪市主板      13.5.1      本规则所称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包括下列情形:      (一)上市公司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重大违法行为,且严重影响上市地位,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      (二)上市公司存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违法行为,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严重影响上市地位,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

      13.5.2      上市公司涉及第13.5.1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作出有罪生效判决;      (二)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构成重组上市,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作出有罪生效判决;      (三)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导致连续会计年度财务类指标已实际触及本章第三节规定的终止上市情形;      (四)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公司披露的营业收入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营业收入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净利润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净利润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净利润合计金额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利润总额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利润总额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利润总额合计金额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资产负债表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资产负债表虚假记载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期末净资产合计金额的50%(计算前述合计数时,相关财务数据为负值的,则先取其绝对值再合计计算);      (五)本所根据上市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影响等因素认定的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情形。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统称欺诈发行强制退市情形,第(三)项至第(五)项统称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13.5.3      上市公司涉及第13.5.1条第(二)项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一)上市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二)上市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被依法吊销主营业务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存在丧失继续生产经营法律资格的其他情形;      (三)本所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违法行为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程度,结合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类型、对公司生产经营和上市地位的影响程度等情形,认为公司股票应当终止上市的。2、科创板      与沪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异。

3、深市主板(中小板)      与沪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异。4、创业板      与沪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异。五、主动退市1、沪市主板      13.7.1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本所申请主动终止上市:      (一)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本所的交易,并决定不再在本所交易;      (二)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本所的交易,并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三)公司向所有股东发出回购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四)公司股东向所有其他股东发出收购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五)除公司股东外的其他收购人向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六)公司因新设合并或者吸收合并,不再具有独立主体资格并被注销;      (七)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司解散;      (八)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认可的其他主动终止上市情形。2、科创板      与沪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异。

3、深市主板(中小板)      与沪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异。4、创业板      与沪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异。

中小板股票的退市规则

达到主板退市条件的,按主板条件退市。另外,《特别规定》还要增加了三大类七项退市指标,具体包括:第一,财务类指标,增加了股东权益为负和异常审计报告两项指标。

根据《特别规定》,如果公司年度报告显示股东权益为负值,或者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被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而且本所认为情形严重的,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如果下一个会计年度仍然没有好转,则公司股票将被暂停上市;再过半年,如果中期报告审计结果显示仍然没有明显好转,就被终止上市。第二,规范类指标,增加了资金占用、多次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和高比例担保三项指标。根据《特别规定》,如果公司对外担保余额(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除外)超过1亿元并且占净资产值的100%以上。或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余额超过2000万元或者占净资产值的50%以上,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如果下一个会计年度仍然没有好转,暂停上市;再过半年,如果经审计的中期报告仍然没有明显改善,予以退市。

扩展资料:退市规则指标:(一)增加净资产指标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数或者被追溯重述后为负数的,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上市公司的股票因前述事项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数的,其股票应暂停上市。上市公司的股票因前述事项被暂停上市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数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

(二)增加营业收入指标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或者被追溯重述后低于1000万元的,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上市公司的股票因前述事项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的,其股票应暂停上市。上市公司的股票因前述事项被暂停上市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

2021年创业板退市新规 创业板最新退市规则

;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所述:      上市公司触及本章规定的退市风险警示、终止上市情形的,本所依程序审议和决定其股票退市风险警示、终止上市事宜。第二节、交易类强制退市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连续一百二十个交易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实现的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200 万股;      (二)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 1 元;      (三)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市值均低于 3 亿元;      (四)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每日公司股东人数均少于 400 人;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第三节、财务类强制退市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一)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或追溯重述后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      (二)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追溯重述后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三)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表明公司已披露的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该年度相关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本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因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或者追溯重述后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      (二)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者追溯重述后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三)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过半数董事保证真实、准确、完整的年度报告;      (五)虽满足第 条规定的条件,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六)因不满足第 条规定的条件,其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申请未被审核同意。

      公司因第条第一款第四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出现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情形或者实际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指标相应年度的次一年度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第四节、规范类强制退市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一)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且在公司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未披露;      (二)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且在公司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有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的;      (三)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公司未在要求期限内改正,且在公司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未改正;      (四)因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被本所要求改正但未在要求期限内改正,且在公司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未改正;      (五)因公司股本总额或者股权分布发生变化,导致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不再符合上市条件,在规定期限内仍未解决;      (六)公司可能被依法强制解散;      (七)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申请;      (八)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规则第 条第四项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公司已经失去信息披露联系渠道;      (二)公司拒不披露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      (三)公司严重扰乱信息披露秩序,并造成恶劣影响;      (四)本所认为公司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存在重大缺陷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因第条第一项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起的两个月内仍未披露过半数董事保证真实、准确、完整的相关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      (二)因第条第二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起的两个月内仍有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      (三)因第 条第三项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起的两个月内仍未披露经改正的财务会计报告;      (四)因第 条第四项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起的两个月内仍未按要求完成改正;      (五)因第 条第五项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起的六个月内仍未解决股本总额或股权分布问题;      (六)因第条第六项、第七项情形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强制解散条件成就,或者法院裁定公司破产;      (七)虽满足第 条、第 条规定的条件,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八)因不满足第 条、第 条规定的条件,其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申请未被审核同意。

第五节、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本规则所称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包括下列情形:      (一)上市公司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重大违法行为,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      (二)公司存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违法行为,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严重影响上市地位,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       上市公司涉及第 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存在下列情形      之一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作出有罪裁判且生效;      (二)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构成重组上市,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作出有罪裁判且生效;      (三)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公司连续会计年度财务类指标已实际触及本章第三节规定的终止上市标准;      (四)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公司披露的营业收入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营业收入金额合计达到 5 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净利润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净利润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净利润合计金额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利润总额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利润总额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利润总额合计金额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资产负债表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资产负债表虚假记载金额合计达到 5 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期末净资产合计金额的 50%。      (计算前述合计数时,相关财务数据为负值的,先取其绝对值后再合计计算);      (五)本所根据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影响等因素认定的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情形。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统称欺诈发行强制退市情形,第三项至第五项统称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上市公司涉及第 条第二项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存在下列情形      之一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二)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被依法吊销主营业务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存在丧失继续生产经营法律资格的其他情形;      (三)本所根据公司重大违法行为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程度,结合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类型、对公司生产经营和上市地位的影响程度等情形,认为公司股票应当终止上市的。第八节 主动终止上市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本所申请主动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本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      (二)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本所上市交易,并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三)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四)公司因新设合并或者吸收合并,不再具有独立主体资格并被注销;      (五)公司以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为目的,向公司所有股东发出回购全部股份或      者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六)公司股东以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为目的,向公司所有其他股东发出收购全部股份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七)公司股东以外的其他收购人以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为目的,向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全部股份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八)中国证监会或本所认可的其他主动终止上市情形。

股票什么情况下会退市?退市流程是怎样的?

;     以下是针对主板和中小板作出的规定,科创板、创业板不在此列。一、制度的解读更加明确      明确定义了退市就是终止上市交易,明确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

更加严格      一方面公司可以主动退市,另一方面修改了一些交易、股权、市值等指标,增加了对重大违法公司可以直接强制退市。

主要是指上市公司构成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 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 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的,如长生生物。二、退市的流程      退市的流程主要分三个步骤,是根据条件的不同设置了退市风险警示处理、暂停上市处理和终止上市处理,比如连续亏损两年退市风险警示处理,连续亏损三年暂停上市处理,连续亏损四年终止上市处理。这是一般条件,如果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公司,交易所可以强制退市。三、退市的标准财务指标      营业收入连续四年低于1000万;      净利润连续四年亏损;      净资产连续三年为负;      被会计事务所连续三年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达意见;      因财务指标被暂停上市后,不能在法定期限披露年报或被会计事务所出具无法表达意见或否定意见的;      六个月未改正财务报告中的重大差错或虚假记载;      六个月未在法宝期限内披露年报或中报;交易指标      连续120个交易日累计成交量低于500万股(中小板为300万股);      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面值;      在规定的期限内股本总额或股权分布发生变化不具备上市条件;其他      不具备上市条件;      被吸收合并;      股东大会作出解散或终止上市决定;      法院宣告破产;      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中小板);      证券市场有进就有应该退,就如同一条河流,问渠哪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保持平衡才能持续健康地发展,A股历来对投资者保护有加,又因供不应求,一直进得多退得少,但随着注册制的,配套的退市制度也相应做了调整,如果不理解其中规则,那么无疑将自己置于风险之中。

 

本文标题:退市条件2022年新规 - 生活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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