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常识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2021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2021!

作者:小窍门日期:2024-03-22 04:15:16浏览:分类:生活常识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2021一、正文回答根据相关法律,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药品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的经营范围经营药品。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2021

一、正文回答根据相关法律,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药品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的经营范围经营药品。

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

二、分析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应当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药品质量负责。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确保药品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适应现代药品流通发展方向,进行改革和创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鼓励个人和组织对药品流通实施社会监督。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个人和组织都有权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和控告。

三、药品流通是什么?药品流通是指药品从制药企业到最终消费者的全过程,是药品由生产商、批发商和零售商向消费者移动过程中所经过的各个环节,以及涉及的各方面利益主体的统称。

药品监督管理的对应法规

法律主观:行政复议的具体程序分为申请,受理、审理、决定四个步骤法律客观: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目前暂无相关构成要件,以下是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构成要件,仅供参考:一、客体要件我国刑法学界的主流观点认为,渎职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渎职犯罪行为不仅会侵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严重损害国家机关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威信,妨碍国家基本职能的实现,而且还会侵犯公共的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多数情况下还会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食品监管渎职行为也属于渎职犯罪,故本罪的客体可认定为食品监管机关的正常监督管理活动,同时侵犯公共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二、客观要件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关于本罪的规定,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相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发生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具体而言,本罪的渎职行为可分为滥用职权行为和玩忽职守行为两种类型。食品安全监管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的行为,是指不依法行使食品安全监管职务上的权力的行为,既包括非法地行使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也包括超越本人职权范围而实施的有关行为。首先,滥用职权应是滥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关工作人员的一般职务权限,如果行为人实施的行为与其一般的职务权限没有任何关系,则不属于滥用职权。其次,行为人或者是以不当目的实施职务行为,或者是以不法方法实施职务行为;在出于不当目的实施职务行为的情况下,即使从行为的方法上看没有超越职权,也属于滥用职权。

再次,滥用职权的行为违反了职务行为的宗旨,或者说与其职务行为的宗旨相违背。食品安全监管玩忽职守的行为,是指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如擅离职守、马虎行事、搪塞敷衍等。不履行,是指行为人应当履行且有条件、有能力履行职责,但违背职责没有履行,其中包括擅离职守的行为;不正确履行,是指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违反职责规定,马虎草率、粗心大意。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可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中的一种类型。长期以来,我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存在身份论和公务论的争议。

身份论认为,国家工作人员犯罪是一种职务型犯罪,作为犯罪主体的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而公务论则认为,犯罪主体是否国家工作人员,应以是否从事公务来决定,而不问其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资格身份;还有学者主张,应当将身份与公务有机地结合起来,二者不可偏废,即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者必须具有一定的资格身份,如果不具有资格身份,则不可能从事公务,而具有资格身份的人,如果从事的仅仅是劳务,也不是国家工作人员。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我国《食品安全法》将食品安全的监管工作赋予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对于本罪主体需要结合渎职罪的一般规定和《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认定。

四、主观要件本罪的渎职行为可分为滥用职权行为和玩忽职守行为两种类型,所以,对于本罪的主观方面可以从这两个方面出发予以认定。对于“玩忽职守型”的食品监管渎职罪的主观方面,学界并无争议,认为其主观方面为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玩忽职守的行为可能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但是,对于“滥用职权型”的食品监管渎职罪的主观方面,学界则存在较大的争议,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滥用职权的主观心理态度只能是间接故意;第二种观点认为滥用职权的主观心理态度只能是过失;第三种观点认为滥用职权的主观心理态度既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间接故意;第四种观点认为滥用职权的主观心理态度既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间接故意与直接故意;第五种观点认为滥用职权的主观心理态度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滥用职权的行为会发生破坏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公众对食品安全监管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合法性、客观公正性的信赖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严重后果”虽然是本罪的构成要件,但宜作为客观的超过要素,不要求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化妆品许可证有效期是多少年?

化妆品许可证有效期是5年。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办理。

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是指企业生产化妆品应当取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化妆品生产。

海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2021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用户、消费者以及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及质量监督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省、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药品监管、海关、劳动监督保障、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范围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本系统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用户、消费者及消费者委员会、行业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等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和新闻舆论机构,对产品质量实行社会监督。第四条 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必须贯彻“质量第一”的方针,切实保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生产、销售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应当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第五条 生产者对其产品应当实行严格的质量检验制度,确保产品质量。第六条 销售者必须对所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进货应当实行索证和验收制度。产品在保证期内并非用户或者消费者使用或者保管原因所造成的质量问题,由销售者先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产品的修理、更换、退货和赔偿,或者依双方约定予以解决。

其产品质量责任属于生产者、供货者或者储运者的,销售者有权向有关责任方索赔。第七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监督检查部门)依职权对产品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质量违法行为。监督检查部门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和检查方法行使检查职责。

第八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第九条 实行报检、检验、监管机构职能分离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制。逐步实现由中介机构代理报检,检验机构经资格审查合格后独立检验,面向社会有偿服务,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行使监管行政职能。

第十条 监督检查部门以抽查为主要方式对产品质量实行监督管理,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用户、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主要内容是产品是否具有真实、合法的检验报告或者合格证明。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干扰抽查。第十一条 监督检查部门对产品进行抽查,不得收费。

所需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第十二条 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时,可行使下列职权:(一)要求被检查人提供有效的产品检验报告或者合格证明;(二)对质量有疑问而又不能提供有效检验报告或者合格证明的产品,对虽有检验报告、合格证明但与产品明显不一致的,可以封存样品,并责令被检查人按规定送检;(三)询问被检查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四)查询、复制与质量违法行为有关的协议、账册、单据、文件、记录、业务电函和有关资料;(五)发现被检查人有质量违法行为时,可以责令其暂停生产、销售,提供生产、销售及库存产品的数量和情况。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部门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对查封、扣押时保质期不足三十日的产品,应当在保质期内处理完毕。第十四条 消费者委员会有权受理产品质量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参与监督检查部门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请产品质量纠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新闻媒介予以揭露、批评。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委员会履行职能应当予以支持。

第十五条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的依据:(一)已发布的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二)产品说明、合同、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所明示的质量指标或者状况;(三)产品说明、合同、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所明示的质量指标或者状况严于本条第一项所列标准的,按其所明示的质量指标或者状况。

行政执法只对被投诉商户进行处罚对吗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2021年5月2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一条 为了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监督和保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激励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结合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坚持党的领导,遵循职权法定、权责一致、过罚相当、约束与激励并重、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失职追责、尽职免责。

第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和推动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各所属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指导和监督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第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部署,梳理行政执法依据,编制权责清单,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制修订情况及时调整。第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以权责清单为基础,将本单位依法承担的行政执法职责分解落实到所属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

分解落实所属执法机构、执法岗位的执法职责,不得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本单位的行政执法权限。第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照权责清单,对直接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重要权责事项,按照不同权力类型制定办事指南和运行流程图,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众公开。第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行使职权,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不得玩忽职守、超越职权、滥用职权。

第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构成行政执法过错行为,应当依法承担行政执法责任。法律、法规对具体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构成要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一)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且情节严重的,或者未依照法定条件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或者变相实施行政强制的;(四)对符合行政处罚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办案人员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五)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六)违反相关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且情节严重的,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七)违法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八)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九)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十)截留、私分、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查封或者扣押的财物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款项的;(十一)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十二)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十三)对属于市场监督管理职权范围的举报不依法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十四)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十五)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十六)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十七)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十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情形。

第十一条 下列情形不构成行政执法过错行为,不应追究有关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一)因行政执法依据不明确或者对有关事实和依据的理解认识不一致,致使行政执法行为出现偏差的,但故意违法的除外;(二)因行政相对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作出错误判断,且已按规定履行审查职责的;(三)依据检验、检测、鉴定报告或者专家评审意见等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且已按规定履行审查职责的;(四)行政相对人未依法申请行政许可或者登记备案,在其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未接到举报或者由于客观原因未能发现的,但未按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除外;(五)因出现新的证据,致使原认定事实或者案件性质发生变化的,但故意隐瞒或者因重大过失遗漏证据的除外;(六)按照年度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检查计划已经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虽尚未进行监督检查,但未超过法定或者规定时限,行政相对人违法的;(七)因科学技术、监管手段等客观条件的限制,未能发现存在问题或者无法定性的;(八)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非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行为直接引起的;(九)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已经依法查处、责令改正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因行政相对人拒不改正、逃避检查、擅自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违法启用查封、扣押的设备设施等行为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十)在集体决策中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或者保留意见的;(十一)发现上级的决定、命令或者文件有错误,已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的意见,上级不予改变或者要求继续执行的,但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命令或者文件的除外;(十二)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难以克服的因素,导致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十三)其他依法不应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情形。第十二条 在推进行政执法改革创新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免予或者不予追究行政执法责任。但是,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第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发现的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线索,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的程序予以调查和处理。第十四条 追究行政执法责任,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依据,综合考虑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以及工作人员的主观过错等因素,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第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存在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工作人员,可以依规依纪依法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处分。行政执法过错行为情节轻微,且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情形的,可以对有关工作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并可以作出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免予或者不予处分。

从轻、减轻以及从重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情形,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涉嫌违犯党纪或者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对同一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监察机关已经给予政务处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再给予处分。第十七条 纪检监察等有权机关、单位介入调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按照要求对有关工作人员是否依法履职、是否存在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等问题,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论证并出具书面论证意见,作为有权机关、单位认定责任的参考。

第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处分。第十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定职责、法定程序或者有碍执法公正的要求。第二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为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办公用房、执法装备、后勤保障等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其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第二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因依法履职遭受不实举报、诬告以及诽谤、侮辱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以适当形式及时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激励机制,对行政执法工作成效突出的工作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确认等行政行为。第二十四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授权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职能的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适用本规定。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本文标题: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2021 - 生活常识
本文地址:www.123jiankang.com/shenghuo/33341.html

猜你还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