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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的直属机构!

作者:小窍门日期:2023-08-22 18:42:47浏览:分类:生活常识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的直属机构深圳市住宅售房管理服务中心负责承办市本级政策性住房、保障性住房和限价商品房的出售管理及其售后跟踪管理工作;负责办理市本级政策性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产权变更、补差、回购、拆迁补偿合同签约事务,以及资料遗失补发、取得全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的直属机构

深圳市住宅售房管理服务中心负责承办市本级政策性住房、保障性住房和限价商品房的出售管理及其售后跟踪管理工作;负责办理市本级政策性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产权变更、补差、回购、拆迁补偿合同签约事务,以及资料遗失补发、取得全部产权等工作;负责区级保障性住房和政策性住房出售申请的核查工作;负责办理全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各企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补差的发放审理工作;负责政策性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出售和房改方面的信访、政策咨询和宣传工作;受市房改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办理全市各单位的房改售房、补差、产权变更、取得全部产权、拆迁补偿的申请受理和审核以及交易评估核查工作;承担市本级政策性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出售和房改工作中违规事项的调查工作并协助处理。中心内设机构:综合科,财务科,申请受理科,售房科,房改管理科,售后管理科,交易评估科。

中心领导班子:卜立柱主任,刘艳春副主任,潘霞云副主任深圳市住宅租赁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办理市本级保障性住房和政策性住房的租赁申请受理和审核、签约等工作;负责市本级保障性住房和政策性住房住宅区商业用房和公共配套设施的装修和维护、招租等事务性工作;负责本市及保障性和政策性出租住房和商业用房及公共配套设施的租后资格复审、监督管理、违规行为调查处理、住房清退等事务性工作;负责组织市本级保障性住房和政策性出租住房和小区配套用房的室内设施维修、本体维修和应急维修事务性工作;负责组织市本级政策性和保障性出租住房的物业管理工作;负责保障性住房和政策性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租赁方面的政策咨询、信访和宣传等事务性工作;负责市本级保障性住房和政策性住房项目中的住宅产业化示范基地和示范项目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中心内设:综合科、计财科、租赁一科、租赁二科、监察管理科、技术与住宅产业化科、维修工程科、物业服务科。领导班子:朱文芳主任,主持中心全面工作,分管综合科、计财科;朱文副主任,分管租赁一科、租赁二科、监察管理科。协助主任分管财务工作;江慎荣副主任,分管技术与住宅产业化科、维修工程科、物业服务科。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负责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收取、存储、使用、增值和查询等进行统一管理,接受和处理相关投诉;负责组织建立全市统一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信息化管理系统;负责组织建立全市统一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信息化管理系统;指导和监督各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信息化管理系统;指导和监督各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业务管理工作;分析研究相关信息和动态,为政府制定相关法规、规章和政策提供依据;中心内设机构:经编办核定中心可设3个内设机构,具体名称正报市编办审批。

中心领导班子:龚四海主任。深圳市住宅发展事务中心(深圳市鹿丹村片区综合改造管理办公室)受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具体落实全市政策性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规划和计划;负责市本级政策性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项目前期工作中的事务性工作,参与建设过程的重大事项处理、工程竣工验收和结算审计等事务性工作;负责市本级保障性、政策性住房及公建配套设施的房源交接和产权初始登记申报等事务性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市本级政策性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旧村改造、拆除重建、危房加固及其他重大维修等事务性工作;负责在市本级保障性住房和政策性住房建设项目中推进和实施住宅产业化工作;负责非政府直接组织建设渠道的市本级保障性住房和政策性住房的具体谈判、项目进度监督,组织验收、接收和移交等工作;负责市本级保障性和政策性住房的建设筹集、房屋质量和申报产权初始登记等方面的政策咨询、信访和宣传工作。负责鹿丹村片区综合改造管理。

中心内设机构:综合科,审计科,工程技术科。中心领导班子:张放主任,刘轶群副主任,杨占东副主任。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市计划部门立项并在市建设主管部门报建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建设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测等有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法定资格,监督其在资质等级允许的范围内按法定建设程序从事工程建设活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的关键部位和环节进行施工现场的监督;对工程建设参与各方主体在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工程中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建设工程的中间和竣工验收实施监督;对建设工程签发质量监督报告;对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鉴定和处理进行监督;对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组织处理;对各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向社会公布建设工程质量状况及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等信息。

站领导班子:高泉站长,刘俊怡副站长,刘绪普副站长,郑晓生总工程师。深圳市施工安全监督站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施工安全管理的法规、方针政策及技术标准,研究、拟定我市施工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监督检查建筑施工安全、燃气工程安全情况,查处违章施工行为;组织指导建筑施工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施工安全监督人员的岗位培训工作;负责建筑施工伤亡事故的统计上报,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施工伤亡事故。站领导班子:刘昕站长,孟祥臣副站长,曾胜副站长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贯彻国家、省有关工程造价管理政策,制定本地区工程造价管理实施办法;发布建筑材料、设备价格信息和各类工程造价指数;负责对建设工程各类合同的备案及合同纠纷的调节;协助司法部门和仲裁机构处理建设工程经济案件;负责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对各类工程概、预、结算和招标工程的标底进行审查,参与招标工程的评定标工作;负责对工程计价专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及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资质审查和管理。

领导班子:张玮站长,李冬青副站长兼工会主席,何文副站长。深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为下列建设工程以及与工程密切相关的服务、货物的招标提供交易洽谈场所与配套服务:1.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招标;2.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专业和劳务分包招标;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项目代建、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咨询等服务招标;4.与建设工程密切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招标;5.由发展和改革部门列入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使用计划内资金的修缮、园林绿化招标;6.地质灾害治理等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其他招标。中心领导班子:申新亚主任,刘衍伟副主任,丁子彧副主任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是在原深圳市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总站检验科和检测科基础上,于2002年1月重新组建成立的正处级事业单位。该中心内设4部1室,即检验部(含天安实验室)、检测部、综合部、质量鉴定部、办公室。

检测中心主要职能: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质量方面的行政执法、监督管理提供技术支持和技术保障,配合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开展工作;承担本市建筑工程、建筑构件、建筑制品质量的仲裁(或鉴定)检测工作;接收委托承担本地区建筑工程和建筑构件、制品以及建筑现场所有材料的检测工作;承担或参与本市工程质量检测及相关方面的技术规范、规程、标准的制订、修订工作;对本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参与对本市检测单位和检测人员资质考核,技术培训;承担或参与本地区建筑结构安全、建筑功能的技术评价,参加本市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和鉴定工作;参与本地区建筑新结构、新技术、新产品的科技成果鉴定。中心领导班子:刘南渊主任,刘广平书记,刘启湘副主任,陈少波总工程师。深圳市建设科技促进中心深圳市建设科技促进中心是成立于2008年12月的正处级事业单位,其前身为深圳市建筑新技术推广中心。该中心的主要职能是:组织建设行业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的评审、推介工作;组织建设行业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工程示范,及建筑节能、绿色建筑以及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示范工程的实施;开展建筑工业化技术产品的推广应用工作;开展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技术的研究、推广工作;参与建设行业标准规范的编制及技术经济政策研究;开展国内外科技合作交流与培训;协助主管部门开展建筑节能能耗统计、测评、认定以及绿色建筑认证;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中心内设机构:综合科、节能科、推广科。中心领导班子:谢东主任,张道修副主任,谢伟序副主任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成立于2010年2月的正处级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由市住房和建设局代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能是:贯彻执行有关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法律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拟订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具体管理办法和措施,经批准后实施;编制本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批准后组织执行;编制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报管委会审批;编制本市住房公积金的年度预决算,经市财政部门审核,提交管委会审议后组织执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统一核算;负责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发放,建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信用体系;负责提出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经管委会审议后组织执行;经管委会批准后,审核、办理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的申请;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增值和归还;负责提出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及办理住房公积金呆坏账核销的申请,经市财政部门审核,报管委会审议通过后组织执行;负责提出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上限,经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的调整;按规定委托商业银行办理归集、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对受托银行的住房公积金委托业务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监督本市单位住房公积金的建立、缴存情况,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编制本市住房公积金年度财务报告,报管委会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布;承办市政府及管委会决定的其他事项。内设机构:综合管理部、政策法规部、计划财务部、归集管理部、贷款管理部、信息管理部、审计稽核部、事务受理部。

物业维修基金与物业维修资金 有什么区别?

“专项维修资金”与"专项维修基金"的比较 两者的区别 :1、前者是《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概念;后者则是《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概念。 2、《物业管理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因此,前者属于行政法规规定的概念;《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属于部门规章,因此,后者是部门规章规定的概念。

3、前者适用于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而后者则主要适用于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的物业,也适用于非住宅商品房(《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22条)。

  4、前者交纳的主体是业主;后者则又区分商品住房与公有住房出售两种情形,商品住房的交纳主体是购房者(《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5条第1款);公有住房出售后的交纳主体有二,其一是售房单位,其二是购房者(《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6条第1款第1项、第2项)。   5、前者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后者则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 6、前者属于业主所有;后者则根据适用范围的不同具体区分为商品住房与公有住房出售两种情形,商品住房由购房者交纳的基金属于全体业主共同共有(《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5条第1款);公有住房出售时售房单位提取的基金属于属售房单位所有,购房者交纳的基金属于全体业主共同共有(《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6条第1款第1项、第2项)。 7、前者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物业管理条例》授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而至今两部门没有制定具体的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后者则是由建设部制定的,由具体收取、使用、管理的规定。

由此可见,两者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区别,因此,不能得出"专项维修基金"就是"专项维修资金"的结论。

物业维修专项资金有哪些使用范围?

市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管理中心收到的物业维修专项资金遵循金额储存、业主共同所有、合理使用的原则。用于房屋的公用部位,即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户外墙面、屋面、门厅、楼梯间、电梯间、走廊、通道等。

用于住宅或单幢住宅内的公用设施与设备,即开发建设单位已将建设费用分推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供电线路、楼道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小区围墙、大门、物业管理用房、非经营性车场车库、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等。

供水管道限于每幢总水表与每户分水表之间,供电线路限于每幢总电度与每户分电度表之间,供电(水)一户一表、电信线路、管道煤气和有线电视线路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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